因此,这些婚姻必须记录在婚姻登记册中。
然而,通过扩大艺术的适用范围。 32- bis,最高法院确认,混合婚姻的情况也可以追溯到后者,基于三个论点:字面论点(第 32- bis条中使用的介词“ da ”而不是第 218/1995 号法律第 32- quinquies 条中使用的介词“ tra ” ),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有关的论点(如果第 32- bis条不扩展到混合夫妇,就会产生关于在国外签订的契约的转录形式和效果的“无法解决的冲突”,因为第 218/1995 号法律第 27 条提到了订婚夫妇各自的国内法)和关于“反向歧视”的论点(“如果第 32-bis 条不适用于所谓的“混合”婚姻[...] ,会产生所谓的“反向”歧视外国婚姻,并可以将结合的形式和效果“移植”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以及那些按照我们法律体系中适用的立法模式签订民事结合的人。”)。
对此,似乎可以提出一些批判性的意见。 一方面,事实上,最高法院所采取的 西班牙号码数据 文本解释并没有考虑到该条款的起源问题,而是将原来的“同性”的“人”的表述替换为“同性”的“公民” ;另一方面,该条款的标题(以复数形式指出“意大利公民在国外缔结的同性婚姻”,而不是以单数形式指出“意大利公民”)显然是指一对意大利公民夫妇;至于比例,那么
条款规定,最高法院似乎真的忘记了混合婚姻并不是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而是行使属于两个配偶之一的主观权利,这在艺术中明确承认。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12 条以及受第 19 条保护的尊重个人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基本权利的体现。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和第 20 条规定。上述公约第8条。
换句话说,这种婚姻的特点不是夫妻双方想要“规避”意大利法律,而是具有跨国性因素,这种跨国性远非临时产生,而是与夫妻一方的国家法有关,因此与行使基本权利有关:鉴于法院所比较的情况(一对意大利公民和一对混合夫妇)显然并不一致,因此尚不清楚如何会产生“反向”歧视。
那么在签订了婚姻合同的意大利公民之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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