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来判断干预的可采性,坚持尊重其自身的先例,。法院实际上指出,“尽管介入者的立场与原判决无关,但其立场很可能直接受到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因为“介入者是向基本公共服务罢工法实施保障委员会提交了律师回避听证会自律守则的协会之一”(cons.dir第4段)。尽管不为人知,但接受干预的动机似乎隐藏着几个值得强调的可接受性标准。
第三方之所以有干预的利益,并因此将其立场与有关条款对象类别的任何代表机构的立场区分开来,是因为 UCPI 是有争议条款所涉及的自律准则的共同制定者。然而,目前尚不清楚作为这些规则的共同起草协会,UCPI 会如何“直接且不可挽回地”受到该裁决的影响,因为一旦担保委员会认为该自律准则合适,它就会构成真正的次级监管,因此,所有涉及该准则的现行立法的接受者都必须以同样的方式遵守该准则。
因此,法院在此制定的可采性标准——参与旨在通过“真正的次级监管而不仅仅是行业协会的私人自治行为”的程序(第 17 段)——似乎构成了一项自主的和替代的标准,相对于为“可能因裁决而立即和不可挽回地受到损害的合法合格 斯洛文尼亚 数字数据 利益”持有人保留的标准而言。还应当指出的是,如此制定的标准可以得到应用,正如该理论的一部分在过去所建议的那样,它也可以应用于介入指数机构参与通过规范性法案的程序的情况,即使这些机构不是该法案的正式起草者。
法院随后继续发表声明,但似乎隐藏了基于第三方代表职能的进一步可采性标准。事实上,它指出,“一项可能的裁决接受了对原判的宪法合法性问题必然会对代表刑事律师群体利益的 UCPI 的主观立场产生直接影响”。尽管没有任何连词将 UCPI 是刑事律师代表机构这一事实与其必然会受到裁决影响这一结果联系起来,但这句话听起来像是一条附带条件,将代表职能归因于第三方地位资格方面的一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