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可能性受到了雷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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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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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可能性受到了雷斯塔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同时,非原创法律情景有时可能会扭曲构成比较法法规的一些范式,(457 ff.) 的批判性分析:具体而言,这首先是一个强调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已经发生了——这是由于所谓的新比较法和经济学的强加所致;后者通过重新提出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大多被强加为市场体系的普遍公理,而这些公理被(重新)呈现为既“自然”又不可避免,有可能损害背景的价值。

作者认为,如果我们采用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的解释(如波兰尼的思想),结果将会有所不同。斯卡西利亚(477 ff.)也完全恢复了类似的概况,他强调法律史和比较史之间几乎同质的交织,特别是考虑到可能的“ 塞内加尔 数字数据 比较法全球史”的构建:要做到这一点,历史和比较必须巩固一种有效多元化的方法论和一个有效非西方的观察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看,文学
应该占据首要地位,正如塞里奥 (Serio ) 的贡献(第 491 页)所暗示的那样,根据塞里奥的说法,如果不充分了解“法律历史学家”查尔斯·狄更斯 (Charles Dickens) 的作品,就无法理解十九世纪早期英国体系的演变。这是因为,一方面,狄更斯通过他的人物诙谐地谴责了诉讼/司法制度的低效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因为他的小说,开启了改革立法进程,最终为我们带来了文学即法律的最早案例之一。 

参照本书其他作者的一些观察(特别是:Brutti、Mostacci 和 Resta),Somma
(509 页及后续内容)——通过历时比较——提出了质疑法学家(假定的)中立性(相对于历史、社会、经济,因此也是政治变量)的主题。这种中立性使得法学家们有时提倡、有时又使社会工程项目合法化——通常被宣传为“比较性的”( 《营商环境报告》),在其他地方则被称为“历史比较性的”(新泛滥实证主义)——其结构是希望政治体系服从经济体系,因此只强加普通法的法律制度(被视为卓越的基准)作为历史必然终结的载体,或者更确切地说,作为一条(强制)趋同于作者定义为“新美国”的唯一资本主义模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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