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门讨论国际保护的部分中,有两个方面需要强调,第一个方面涉及边境程序——第 14 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程序指令修正案提案第 41 条(COM(2020) 611 final)——将庇护问题与快速遣返问题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与尊重相关方的基本权利发生具体冲突,从而使该程序本身受到质疑。事实上,速度通常是仔细审查的大敌,不仅对于那些需要时间充 立陶宛 数字数据 分说明导致他们逃离原籍国或居住地的原因的人来说,而且对于所有处于弱势地位、可能被剥夺其所承认的权利的人(不仅仅是国际保护的申请人)来说也是如此。
第二个方面是指确定有权审查国际保护申请的成员国的标准。众所周知,目前仍以首次入境国标准为主,尽管理论上它是残余的;在叙利亚和利比亚危机期间受到质疑,但在实践中,它导致各国单独暴露在欧盟的外部边界;甚至旨在支持他们的搬迁尝试也未能取得成功。
为此,欧盟委员会主席曾多次重申要克服这一标准;不幸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公约》的文字,而是拟议的移民和庇护管理机制(COM(2020) 610 final)的文字清楚地表明,所描述的标准尚未被克服:事实上,建立该机制的提案保持了它现在的样子,没有被关于 SAR 行动的具体部分所修改。国际保护在关于进入联盟的法律途径
的部分中也很突出,由关于在欧盟获得保护的法律途径的建议( C(2020) 6467 final )完成。),而这应该超越为需要保护的人提供安全通道的需要:事实上,似乎很清楚的是,只有承认所有希望前往欧洲领土的人(即使是“仅仅”是出于简单的工作原因)有一种安全的通行方式,才有可能减少受害者的数量,并打击对国际保护体系的滥用。事实上,建立以工作为由的合法途径也可能减少国际保护的申请,从而帮助那些有权获得此类保护的人,并减轻国家体系所承受的压力,特别是在边境国家。
成员国为迅速遣返非法移民提供便利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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