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他的论点,维利亚尼西·费拉罗在介绍问题并描述问题的状态之后,用三章和一个结论概述了他的立场。第一部分首先探讨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它指出,自然法所概述的绝对主义过去在国家学说中已不再流行,因为在意大利,宪法法院“从未公开对财产权‘不可侵犯’的性质表明立场(1971 年 2 月 17 日第 22 号判决中的附带意见除外),同时它一再重申后者不能被视为“绝对的和无限的”(第 32 页。但这并不影响将财产归类为一项人权,自1948年以来,这一权利已在几乎所有国家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中得到承认。在维利亚尼西·费拉罗看来,
关于将财产视为一项人权的承认会如何影响福利国家的学说所关注的问 伊朗号码数据 题“过于夸张,而且没有任何实际依据”(第 36 页),因为这项权利被认定为基本权利,并不妨碍它受到诸如征用等制度的限制,也不妨碍它与其他权利相平衡。
十九世纪财产在其主观属性中的特征似乎已经遥远,目前,作为一种完全‘充分、排他和不可时效’的主观法律状况,它——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而且,应该指出的是,正是因为那些一直将其视为根本的国家所产生的规范影响)——受到各种类型的遏制和拒绝,往往具有‘偏袒、分离和临时’的特征”(第 44 页)。
因此,他明确指出,当代财产法具有“双重灵魂”,即它既是财产“之”的权利,又是财产“对”的权利。因此,国家负有双重义务,即:一方面,保证使用者的“使用权”和“友谊权”,这对于立法者来说是绝对的,只要这意味着尊重人们自主实现自身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另一方面,国家要确保所有人都能拥有财产,特别是自由生活所需的财产。
至此,我们到了本章的结尾,本章概述了财产“是实施其他不可侵犯的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第 60 页)。因此,私有财产对于实现人类尊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不可或缺的资源。
在第二章中,维利亚尼西·费拉罗对欧盟法律体系中的财产权进行了分析,而在第三章中,他重点关注了该权利在《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中的作用。
通过详细回顾意大利和欧洲的立法、法理和学说,作者阐述了法学家们所关注的所有问题和疑问。他根据在引言和第一章中提出的推理,论证了除了规范的字面意义之外,欧洲联盟法院的判例中所体现的大陆活法在限制私有财产方面考虑到了集体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