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法理学的指导下,堕胎权在过去的五十年里一直是美国公众辩论中最具争议的议题,整个总统竞选和华盛顿特区法院法官的提名都是围绕这一议题展开的。尤其是在以反对罗诉韦德案为旗号的 特朗普政府执政期间,所谓的触发禁令得到了真正的升级,这些立法与联邦堕胎标准相比或多或少具有限制性——甚至几乎是绝对禁令——促使整个问题重新提交最高法院,,随着特朗普的提名不可避免地将最高法院的权力平衡向右移动,这一假设变得越来越具体(有关堕胎法理学的最新发展,请参阅本博客中L. Pelucchini的贡献以及C. De Santis对心跳法案的贡献)。对密西西比州妊娠年龄法案 的挑战——该法案禁止妊娠 15 周后堕胎,唯一的例外是医疗紧急情况和严重的胎儿畸形——对于多布斯案中的大多数法官来说,已经成为
(除了阿利托、戈萨奇、卡瓦诺、巴雷特和托马斯之外)有机会抹去美国宪法 芬兰数字数据 判例的一个基本页面,否认终止妊娠的权利受到任何宪法保护,从而否认联邦保护;众所周知,这一保护的先例已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得到体现,它通过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和源自这一宪法条款的美国独特的隐私概念的阐述,代表着,特别是自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美国法律体系向新权利敞开了大门。
此项裁决的最直接结果正是将堕胎权重新交到各州立法议会手中,但是,由于没有任何宪法限制,立法议会今后仍可自由地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规范该事项,能够合法地完全抑制从受孕那一刻起诉诸各种堕胎做法的可能性,没有任何例外,包括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的情况。
将罗伊
案描述为司法傲慢的行为,不公平地欺骗了罗伯茨法院打算恢复给各州的管辖权,这是阿利托最坚持强调的关键之一,他称 1973 年和 1992 年的判决是极其错误的。在此裁决的背景下,原旨主义与生存宪法之间的又一场法理之争 正在上演,多数派法官进行了一场细致的历史重构。阿利托的观点否定了堕胎权在美国历史和传统中的根源,也否定了第十四修正案所蕴含的有序自由概念,从而对自十三世纪以来,从布雷克顿到布莱克斯通,再到黑尔和科克的所有最权威的普通法理论发出了质疑。斯卡利亚重视宪法的客观原意和(主观)原意之间的区别,而法官们的调查似乎很难找到后者,通过追溯中世纪到重建修正案时期的堕胎历史,可以确定后者(有关部分不同的解读,请参阅桑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