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立场显然与宪法法院历史性裁决所确立的立场完全矛盾。 2013年第85号。
当时,意大利法院承认立法者在 2012 年“拯救伊尔瓦”法令中进行的利益平衡的合理性,,认为保持工厂运行的决定是合理的,只要遵守与综合环境授权 (AIA) 相关的行政条款中规定的限制,其核心地位也体现在随后的 12 号裁决中。 2018 年第 58 号,尽管对该问题的定义相反(关于最后一点,请参阅D. Servetti,2018 年。
同样,欧洲法院的投诉并不是针对解决环境和健康危机所计划措施的优点,而是针对国家当局在管理危机局势时的总体运作方式。其特点是,实施必要措施的期限不断被拖延和随之而来的延长,以及不可持续的监管不稳定,其原因在于反复诉诸(不适当的)临时法律手段和使用特殊或减损制度,甚至改变司法权的正常运作。从最后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斯特拉斯堡法院也 爱沙尼亚 数字数据 承认违反了《公约》第 13 条规定的有效补救权。具体而言,法院提到,在执行环境计划建议的措施时,公司特别管理人员享有刑事和行政豁免权,同时,即使环境法规定的行政上诉也无法确保遵守环境补救措施。
事实上,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环境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生态转型部)才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而无需考虑在行政法官面前审查法律或措施中的任何规定甚至要求遵守这些规定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应该记住的是,欧洲法官对塔兰托“前伊尔瓦”管理事件的看法与宪法法官完全不同。事实上,由于合宪性问题必然具有偶然性,而且宪法法院的判决必须侧重于具体的立法条款,因此全面评估国家对此类复杂而微妙的危机的管理态度变得极其困难。
相反,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决不一定涉及对具体立法条款的审查,而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涉及国家在特定情况下的整体行为。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的活动得到了部长委员会随后采取的控制干预措施的支持,这并非巧合,而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法院裁决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