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我在这里要冒险声称其中大多数文件都是侵权的

Posted: Tue Jan 21, 2025 9:52 am
by pappu636
这起案件本应是英国版的 PirateBay 和 Jamie Thomas 案等备受关注的案件。它本应成为新一代文件共享者对广泛侵犯版权行为的明确威慑。然而,种子跟踪网站 OiNK 的创始人 Alan Ellis却被判无罪,罪名是串谋诈骗。这起案件是如何从必杀案变成音乐行业的噩梦的?

OiNK 不是典型的 torrent 追踪网站。PirateBay、Isohunt 和 TorrentReactor 等网站均可免费使用,并向广大公众开放。OiNK 是一项免费的封闭服务,只有现有会员邀请才能使用,会员需支付 5 美元才能获得邀请。该网站还通过捐款运营,捐款总额高达 30 万美元。OiNK 的统计数据令人印象深刻,它拥有 20 万注册用户,并促成了 2100 万个文件的交换。

所以,很明显 OiNK 错了,艾伦·埃利斯的命运也已注定,对吧?其实不然。问题似乎在于检察官选择指控埃利斯犯有串谋诈骗罪,而不是任何与侵犯版权有关的罪名。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埃利斯试图诈骗他的客户,而很明显他只是在提供服务,他的客户也完全清楚自己将面临什么。那么就不存在欺诈。

为什么检方没有以侵犯版权罪起诉?例如,CDPA 第 107 条规定,在“商业过程中”实施的各种侵犯版权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由于埃利斯先生显然从他的服务中获利颇丰,因此可以有力地论证他侵犯版权是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可以吗?种子网站的主要问题恰恰在于服务器上没有保存侵权副本,而追踪器只是充当了促进者。使用现实世界的类比,种子网站更类似于非法商品易手的 南非手机数据 酒吧休息室。尽管如此,第 107 条还涵盖了次要侵权罪行,例如向公众传播侵权副本,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正是种子网站所做的。然而,英国版权法的措辞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因为它似乎完全是为物理版权侵权而起草的。例如,CDPA 第 108 条规定:

“108.-(1)受理对违反第 107 条的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如果确信在逮捕或指控时 -
(a) 他在商业过程中占有、保管或控制着某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件,或
(b) 他占有、保管或控制着专门设计或改编用于复制特定版权作品的物品,并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物品曾经或将被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
则可命令将侵权复制件或物品移交给版权所有人或法院指定的其他人。”

这显然假设了商业犯罪将通过某种物理媒介发生,并且似乎排除了促进在线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检察官似乎不确定是否能通过版权侵权获得定罪。OUT -Law 指出,最好的办法是起诉 OiNK 授权版权侵权,这是二次侵权的民事犯罪(见CDPA 第 24(2) 条)。

对 OiNK 来说,这是个好消息,但对我们其他人来说却可能是个坏消息,因为我担心音乐行业可能会利用这一判决推动即将出台的《数字经济法案》加强版权保护。显然,一些种子网站的运营行为处于可接受行为的边缘。正如一些独立音乐家在《卫报》一篇有趣的博客文章中指出的那样,种子网站可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遏制侵权行为。如果立法者被灌输一种虚拟的狂野西部的概念,那么当该法案最终在议会通过时,我们可能会大吃一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