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发点是,即使在战争中,。更具体地说,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禁止过度伤害和不必要的痛苦(《第一议定书》第 35 条)。一般来说,这被视为一种声明,即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合法伤害和痛苦仅限于实现军事目标所必需的范围。作为战争法的基本声明,这一原则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中成为了许多武器的具体禁令的基础,包括禁止达姆弹、毒药、致盲激光、杀伤人员地雷等。但《第一议定书》提出的这一原则是一条广泛的规则,旨在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合法性产生影响,而不仅仅是作为各国通过后续协议来规范特定武器的决定的基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反对过度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规范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重视使用任何战争手段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平衡军事优势与行动造成的伤害和痛苦。Dinstein 和 Meyrowitz 等作者对平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该原 瑞典 WhatsApp 号码 则并不要求在此引入仅在与袭击平民的影响有关的情况下才需要的平衡。不过,这表明,如果可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可以在造成较小程度的伤害或痛苦的同时实现相同的军事优势,那么国际人道主义法就要求使用它们。例如,如果必须使军事雷达站失效以防止发现军事行动,并且可以通过动能手段(轰炸雷达站)或网络战(通过病毒攻击使运行雷达的计算机失效)来实现,那么必须选择后者。这在《第一议定书》第 52(2) 条中得到了一些支持,该条将军事目标限制为那些破坏会带来明确军事优势的目标。所谓“最受青睐武器”理论可以进一步延伸,即如果有可能造成伤害而不是杀死敌人,或者有可能捕获敌人而不是造成伤害(或杀死敌人),那么就必须这样做。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否真的赋予交战方杀死敌方战斗人员的许可,以及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规则是否不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关于“捕获或杀死敌人”,例如参见梅尔泽、海斯·帕克斯、施密特、古德曼、克莱茨默的贡献)。
我想说的是,无论在任何类型的武装冲突中,使用伤害最小的作战手段或方法的一般义务是否有效,在对符合战斗员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条件的儿童兵发动攻击时,都应履行这种义务。这体现了道德直觉,即即使在战争背景下,故意以儿童为目标也是一种灾难。在法律上,它反映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中的多项规范,这些规范要求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免受伤害。对儿童兵使用伤害最小的作战手段或方法的义务可以在法语版的禁止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规定中找到一些支持,该规定提到了“ maux superf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