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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总统巴希尔能免于被捕吗?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06 am
by pappu6327
在上周的一篇文章中,我提到了一篇即将发表的有关巴希尔豁免权的文章。那篇题为“安全理事会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巴希尔豁免权的影响”的文章现已发表在《国际刑事司法杂志》最新一期上(可在此处查阅)。我的文章摘要如下:

本文探讨各国是否有义务或被允许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逮捕令逮捕苏丹总统奥马尔·巴希尔。本文探讨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多大程度上取消了国家官员通常享有的豁免权。有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7 条取消的豁免权也适用于国家层面,即当国家当局采取行动支持国际刑事法院时。本文审查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98 条的适用情况,并探讨了安全理事会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安全理事会提交案件的结果是苏丹应被视为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约束,从而受第 27 条的约束。鉴于《规约》在本案中不是作为条约而是作为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发挥作用,因此,即使对非缔约国,豁免权的取消也同样有效。然而,由于安理会任何(隐含的)取消豁免的行为都会与习惯国际法和赋予现任国家元首豁免权的条约规则相冲突,因此本文考虑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联合国宪章》第 103 条。

在同一期(包含关于巴希尔案的研讨会)中,我的朋友兼 EJIL 科学顾问委员会成员 Gaeta 教授(佛罗伦萨大学和日内瓦大学)发表了一篇文章,持不同观点。她的文章“巴希尔总统是否享有逮捕豁免权?”的摘要如下:

本文探讨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现任国家元首巴希尔发出和签发的逮捕令是否合法,以及其向《罗马规约》缔约国提出逮捕和移交巴希尔的请求是否符合《罗马规约》的规定。本文认为,习惯国际法关于现任国家元首个人豁免的规定不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因此,它们并不禁止国际刑事法院对现任国家元首行使管辖权,即使此人来自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如苏丹。但是,声称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合法”地对在国家法院享有个人豁免权的个人发出和散发逮捕令是一回事,而说国家可以“合法”无视这些人的个人豁免权,并将他们移交给提出请求的国际法院则是另一回事。本文试图表明,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是针对现任国家元首的合法强制行为,但国际刑事法院要求缔约国移交巴希尔总统违反了《罗马规约》第 98(1)条,是一种越权行为。因此,缔约国没有义务遵守这一要求。

不幸的是,加埃塔教授和我都没有看到对方的文章,因此无法解决我们各自提出的对立论点。有趣的是,加埃塔教授和我不仅得出的结论不同,甚至我们的出发点也不同。她从一个我不同意的立场出发:国际法豁免并不禁止国际刑事法庭行使管辖权(请参阅我在此博客上的观点 和 《美国国际法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但她的结论是巴希尔免受国家当局的管辖。我的立场是国际刑事法庭有义务尊重国际法赋予的豁免,但我的结论是,安理会提交的结果意味着巴希尔不能免受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管辖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