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图限制作出此类决定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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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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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限制作出此类决定的时间范围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成员国通知其退出意向并不一定导致该成员国退出欧盟。相反,撤销退出欧盟决定的成员国有权撤销该通知,只要该成员国与欧盟之间达成的退出协议尚未生效,或者,如果尚未达成此类协议,只要《欧洲联盟公约》第 50(3) 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尚未到期(可能根据该规定延长)。
这一结论得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印证,并在《欧洲宪法条约》的筹备工作中考虑到了该公约的规定”。

这是对一份从未生效的文本准备工作的一次奇怪的“复活”。
与此同时,欧盟法院意识到对该条款进行过度单方面解读的风险,,其表示(反复,几乎像是为了安慰自己)如下:

“只要欧盟与有关成员国之间达成的退出协议尚未生效,或如果尚未 罗马尼亚号码数据 达成此类协议,只要《欧洲联盟条约》第 50(3) 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可能根据该规定延长)尚未到期,有关成员国就有权撤销其退出欧盟意向的通知”(例如第 57 段)。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似乎将单方面撤销退出意向的风险限制在两年内(《欧盟条约》第50.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但这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时期,可能引发机构和市场的混乱。
该规定之后进行了程序性澄清,并补充说:

“在没有明确规定撤销退出意向通知的情况下,该撤销须遵守《欧洲联盟条约》第 50(1) 条关于退出本身的规定,因此,可以根据有关成员国的宪法要求,单方面决定。” (第58段)

我们已经看到,缺乏对民族认同概念的提及是总检察长结论和欧洲法院裁决之间的差异之一。然而,还有一点值得强调。虽然总检察长试图根据诚信和忠诚合作的原则(《欧盟条约》第 4 条始终强调这一点)为有关国家的这一主权选择寻找限度,但这一提法在判决书文本中消失了。
我认为这种缺席很难得到解释,并让我对这一被许多人视为开明的决定的结果感到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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