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或签署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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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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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或签署国的世贸组织成员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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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定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11 日就这些提案进行下一次讨论,我认为,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方的世贸组织成员(该公约有171 个缔约国,其中最重要的是欧盟成员国,美国是该条约的签署国,因此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美国在违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方面受到的禁止最低限度的限制),还承担着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单独和不同的义务,除了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具体条约规定外,还必须将这些义务考虑在内。此外,这些国家——特别是疫苗生产国——还必须考虑各自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发展权,其中包括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行动,妨碍或阻止个人和人民贡献、享受和参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的经济、社会、文化或政治发展”[1986 年《发展权利宣言》第 1(1) 条],或根据即将出台的发展权利公约草案第 4 条更强烈地规定,个人和人民有权“参与、贡献和享受符合并基于所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发展”。发展权对于 土耳其 WhatsApp 号码 发展作为世界贸易法的主要目标的意义尤为重要,特别是因为《世贸组织协定》序言中提到“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允许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

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参加 2021 年 3 月 TRIPS 理事会关于全球获取 COVID 疫苗的拟议 TRIPS 豁免的 WTO 成员必须首先牢记,他们已经承担着持续的国际法律义务,以确保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单独和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合作,采取步骤,以期通过一切适当方法逐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斜体为作者添加)。这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规定的明确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人民不得被剥夺其自身的生存手段。”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的数百万人已经因 COVID 19 危机的影响而陷入极端贫困,如上图《经济学人》智库所示,全球疫苗接种和获得负担得起的有效 COVID 疫苗的多年人为推迟显然将进一步剥夺发展中国家数百万人民的生存手段。全球疫苗接种和获取疫苗的延迟也阻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最高可达到的身心健康水平的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相关权利,例如受教育权和工作权,这两项权利都已在全球大流行中受到严重影响。(请参阅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关于 COVID-19 对受教育权影响的报告,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 COVID-19 对企业和工人影响的声明)。这正是为什么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在2021 年 1 月 21 日的声明中一致强调必须“让所有人公平获得”新冠疫苗。

最重要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规定的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身心健康的权利也在第 12(2)(c) 和 (d) 条中明确规定:“本公约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所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以下目的所必需的步骤……(c)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d) 创造条件,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服务和医疗照顾。”(着重号和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关于第 12 条规定下的健康权的基本合作义务非常明确,即合作必须包括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包括 COVID-19 等全球性流行病)所必需的合作。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3 条,为实现《公约》规定的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国际行动可以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印度和南非提出的关于新冠疫苗豁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提案通过,完全可以纳入提供此类技术援助的国际行动之中,这符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规定的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的基本义务,并避免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2) 条持续或彻底剥夺发展中国家任何人民的生存手段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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